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44号    发布时间:1995.8.7

中国税务学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
        关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各地税务学会的设置和业务主管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国税务学会是研究税收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在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后,税收理论体系上仍是一个整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的规定,地方性税务学会作为社会法人团体只能是一个,不得因税务机构分设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重复设立两个税务学会。
 
         二、为使地方税务学会具有代表性,在其领导成员中,应当既有国税局的代表,又有地税局的代表参加。国税局和地税局的领导都应关心、支持学会工作。税务学会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努力为整个税收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关于各地税务学会的业务主管问题。考虑到税务学会的建立和发展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在组织管理上已有良好基础,为了保证学会活动的连续性,宜以国家税务局为其业务主管部门。望各地民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都要加强对税务学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以上各点请各地研究贯彻执行。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西安、成都、广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