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 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 生育休产假的;

  (三) 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 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税务师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地方税协责成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税务师拒不接受继续教育,由地方税协向社会发布公告,并抄送省级税务机关,记入涉税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