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直接坐支交际应酬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字[1989]81号            1989-03-25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外字[1989]14号)文悉。关于你区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的中宴请业务关系人员,其宴请支出不按收费标准记帐。不作为营业收核算,而是按成本价直接冲餐厅成本,并作交际应酬费用列支;有的旅游饭店、宾馆在其经营商场中取出香烟等商品用于接待业务关系人员,直接以进价冲商场的库存商品和作交际应酬列支,也不作为销售收进行核算。对上述情况的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桠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价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其所经营的香烟、酒类等商品用于招待宾客,应作为销货处理,按照对外的售价计算营业收额缴纳工商统一税,不得按进价冲减商品库存。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