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4]125号          1994-4-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就地缴。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藏国税函[1999]141号           1999-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支援西藏经济的发展,增加西藏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就西藏驻内地企业专门下发了《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125号文件。函中明确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的政策。

我局自1994年执行该项政策以来,得到了各省(市)区税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在此表示衷心感谢!由于前几年西藏驻区外企业不是很多,只分布在内地的几个省区,故国税函[1994]125号国税函发[1994]125号文件转发的面较窄。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为进一步扩大西藏的对外开放,促进与内地各省(市)区的经济交流,我区在区外的企业发展较快,由于有的省(市)区未收到此函,不了解有关精神,故我局近两年在贯彻当中遇到一些困难。

为了使国家给予西藏的这一优惠政策得以延续,请各省(市)区地方税务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允许驻区外的西藏企业返回西藏缴纳所得税,并将这一精神贯彻到各基层税务征收机关,以支援西藏经济和西藏税收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