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5.问 离休干部还发不发洗理费和上下班交通补贴费?
 答 可与所在单位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16.问 按规定副部长级以上老干部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这些老干部离休后,是否还可享受护理费待遇?
 答 一般的不再同时享受护理费。

17.问 离休干部看病、学习、因公用车或私事用车是否应该收费?
 答 正副部长级离休干部用车,保证随叫随到,司局长级(含十四级)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应保证用车,均不收费。在机关车辆不能保证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租用车辆,费用报销。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问 《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所提探亲待遇,其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 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19.问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路费怎样报销?
 答 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0.问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的医药费能否报销?
 答 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21.问 离休干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经费从哪里开支?怎样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下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问 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其口粮标准是否降低?
 答 从生产岗位离休的干部,自离休的第四个月起,改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口粮定量标准供应。在本文下发以前已按体力劳动者标准供应的,不再改动。

23.问 现吃农业粮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是否改为供应商品粮?
 答 应该改为供应商品粮。

24.问 已按国务院国发〔1980〕253号文件办了离休手续而不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干部,《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他们享受的待遇是否与按62号文件规定办理离休的干部相同?
 答 《处理意见》规定“不再改动”,即指仍按离休干部对待,他们的待遇可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干部待遇办理。

三、关于填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问题
25.问 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 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文革”后没有明确职务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后职务。

26.问 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原职务”一项怎样填写?
 答 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27.问 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 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28.问 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怎样填写?
 答 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29.问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哪里发给?
 答 由发给离休干部工资的单位承办发证的具体事宜。

30.问 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并移交干部、人事部门管理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谁负责发给?
 答 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发给。

四、其他问题
31.问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的离休干部,可否享受对当地离休干部的生活品供应优待?
 答 各地制定的对离休干部生活品供应优待办法,应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直属单位和部队在当地的离休干部。

32.问 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 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