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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

劳人老〔1983〕20号                    1983.5.16

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布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解释。经征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干部部门同志的意见,并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拟制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

一、关于离休条件问题
1.问 《处理意见》第一条提出:“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其中“个别老解放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样理解?
 答 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区,都可视为个别老解放区。由这些地区的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待遇办法,即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经人民政府认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问 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可以。

3.问 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可以。

4.问 什么叫包干制?建国前实行包干制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凡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5.问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可以办理离休。

6.问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改办?如何改办?
 答 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由退休干部原所在单位予以改办。各项经费的支付手续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人劳〔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办理。

7.问 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可否办理离休?
 答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企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8.问 符合离休条件,因身体有病一直列为编外的干部,可否办理离休?
 答 符合离休条件的,可以办理离休。

二、关于离休待遇问题
9.问 哪些单位属于“日伪单位”?
 答 “日伪单位”一般是指日伪军政单位,以及由日伪军政机关直接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10.问 退休的部队干部改办离休,离休工资是否还包括军龄补贴?
 答 现仍保留的军龄补贴不再变动。

11.问 符合一九八二年调资条件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的差额如何发给?
 答 对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应按本人升级以后的月工资实际增加的数额予以补发。

12.问 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工资额相当行政八级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长级待遇的干部离休后,发不发生活补贴?
 答 不发给生活补贴。

13.问 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当年的奖金还发不发给?
 答 在离休前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与在职干部一样享受离休前这一段时间的工作(生产)奖金,没有上班的不发。

14.问 离休后仍坚持上班的干部,奖金发不发?
 答 按照规定,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