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企业在执行新制度前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已列为待处理的,要按原办法处理完毕。即:属于乱挤成本而增加的固定资产,相应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并调减成本;属于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属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因遭受风、火、水、震等灾害而损失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经批准后分别冲减公积金、生产发展基金,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实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等,按新制度执行。

  (三)企业按新制度改变固定资产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原低值易耗品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不转作固定资产,仍按照低值易耗品管理。

  九、关于企业管理费用处理
  实行新的成本核算办法后,企业应将按老办法已摊入库存产品、在产品的企业管理费,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随销售随处理。对尚未分摊和以后发生的管理费用,按新办法执行。

  十、关于企业上交行政管理费的处理
  实行新制度后,经税务机关清理审查批准,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可列作管理费用。

  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开支范围、结余等,暂按原规定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以防止增加企业负担,挤占国家收入。

  十一、关于税前还贷及单项留利的处理
  按原有全国统一规定允许实行税前归还部分贷款办法的城镇集体企业,在国家未作新的规定前,可继续按照原办法执行。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包括:企业治理“三废”盈利净额、技术转让净收入以及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在国家未作新的规定前,也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要停止执行。在企业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后,所发生的留给企业的单项留利、税前还贷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应按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处理。

  十二、关于房改基金等问题的处理
  城镇集体企业房改基金结余应单独反映。实行新制度后,企业房改有关财务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三、关于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处理
  执行新财务制度时,私营企业原未分配的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分配,并按《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征免个人收入调节税。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局,以妥善搞好新老财务制度的转换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