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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财税外字第102号 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时,发生在境外的人员培训费,可否准予扣除计算征税的问题。
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税时,对其中的人员培训费可否扣除计算征税问题,总局曾以
(82)财税外字第143号[全文废止]文予以明确,该文第一条所述应作为专有技术使用费一并征税的人员培训费,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人员培训费,这部分费用,应视为专有技术所有者为出让该项专有技术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一部分,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应予以扣除。
四、关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按《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