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几项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86)财税外字第102号                1986-4-2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筹办费),如何确定筹办期和筹办费的范围,以及计算摊销问题。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各方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为止的期间。开始生产经营期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
    (二)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是指与企业筹建有关的费用,其范围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但不包括机器设备、建筑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购进各项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根据合同、协议、章程
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
    (三)对经营期不满五年的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筹办费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准其按经营期限以直线平均法计算摊销完毕。   

     二、关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分阶段建设,分阶段营业,其获利年度如何确定的问题。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可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合营企业、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获利年度的确定应是上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和部分营业)并取得盈利的年度,因此,对分阶段建设、分阶段生产经营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减免税优惠,对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不再单独计算减免税期。但是,对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批准的合同规定的投资数额(不含追加投资部分),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是分别设立账册进行核算,能够明确划分清楚的,经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报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