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该项括号内所列“对从支付股息中利润缴纳的税收”是中文译误,应为“对从支付股息的利润中缴纳的税收”。

过去对中英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的解释,凡是与本通知所作出的解释不一致的,均应以本通知的解释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情况,一并报送我局。

附件:
《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英国关于申请居民证明程序说明》
 

附件一

英国居民身份判定标准

一、个人
个人的居住概念分为两种:一是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仅居住一个纳税年度;二是普通居住,即某人在英国习惯性居住几年。
如果某人在英国属普通居住,即在其居住期间拥有居所,负有缴纳英国税收义务,即使在此期间出国在外一个纳税年度,并且按照通常标准在该年不应视为英国居民,亦视其在英国保留居所并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超过183 天,不论是一次还是累计居住(起止日不计入),均视为英国居民。
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英国逗留少于183 天,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视为英国居民:
l.在英国拥有住所供其使用,并且在该年可随时访问英国(无论每次访问时间多短);
2.在英国没有住所供其使用,但在连续4个纳税年度中访英,并且访问时间平均每年达91天以上。

二、公司
按照英国国内法规定,如果公司在英国施行管理和控制,或者在英国注册(1988年财政法案),即可视为英国居民公司。
如果公司在1988年前在英国注册并进行经营,但其管理和控制在国外,在1993年3月16日之前仍可不视为英国居民。
如果公司由于国内法原因形成双重居民身份,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其居民身份。

附件二

英国关于申请居民证明程序的说明

一、个人
英国居民个人为了享受协定待遇,可向英地方税务稽查官员提出要求身份证明。如所提情况属实,即可发给证明(实际上并无标准证明格式,只是向缔约国对方税务当局发出证明该人为英国居民的信函)。
如果所提情况复杂,可将情况提交国内收入局的专门主管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作最后裁定。一俟做出决定,便通知地方税务稽查官员,并嘱其向申请人发函说明收入局有关申请人居民地位的观点。

二、公司
一般可向地方税务稽查官员提出要求发予居民证明,如认为所提要求合理,可迳发给。否则,仍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征询意见。如果上级机关作出确认决定,便可通知地方税务稽查部门,由后者发出居民身份证明函。
有些外国税务当局备有专门居民身份证明表格,供欲按协定规定享受该国税收待遇的英国居民使用。这时,应向该英国公司提供有关表格,并由其转英国税务稽查部门最后完成申请表格(包括确认该英国公司居民身份)。公司再将完成的表格提交有关国家税务当局,以期完成要求退回所交外国税收程序。中英之间尚未建立这种程序,如英国公司要求协定待遇,应向英国国内收入局要求税务稽查官员签发的居民身份证明函。

三、外国国民在英国作为雇员要求居民身份征明程序基本同上。

四、外国国民享受与英国签订的协定待遇程序
英国备有个人和公司提出要求享受协定待遇的两种印制表格,填好该表格后,尚须缔约国对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当局确认其居民地位,再将填好并加证明的表格送至英国外国股息稽查处。如认为符合要求条件,即可考虑退税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