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外[1988]333号       1988-12-05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内垫付的费用是否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问题。
       经研究,我局意见,常驻代表机构支出的与其自身业务有关的费用,都应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

  一、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二、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交通费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所垫付的上述费用;

  三、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境内运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
       
非居民企业纳税注意关键环节
       
非居民税收管理新办法重源泉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收入需按10%代扣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30号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际便函[2008]184号关于更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样的函
       
国税函[2008]650号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国税函[2008]8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国税函[2008]952号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955号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8]897号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