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金融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刑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四、[停止执行]邮电通信业 (自2014年6月1日起
)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一)邮政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括、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所件相关的为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二)电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薄、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