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部分废止]

国税地字[1988]25号   1988-12-12

税屋提示——1.依据国税函[2007]6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本法规第二十条自2007年6月11日起失效。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第十三条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十条被国税函〔2007〕629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印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