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确定。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局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以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土地使用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条款废止]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