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0]884号 1990-7-25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 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9]111号 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条关于营业税的相关条款自2009.10.1起自动失效。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 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 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 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 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 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