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1991]6号   发文日期: 1991-1-9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

       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法规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