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请于八月底以前,将你们的审查核实情况,以及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数额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8月4日以内部传真电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