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2]109号                                            1992-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法规,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抄送: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后续文件——
       国税函[1994]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