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一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略)
        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略)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文件规定,附件一、二中“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的“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于2006年5月1日废止。下载: doc 文件 

      附件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 量单位

一、原油

大庆石油管理局

24元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

12元

华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苏石油勘探局、长庆石油勘探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玉门石油管理局、青海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延长油矿管理局、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8元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二、天然气

四川石油管理局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石油管理局

12元

千立方米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

8元

千立方米

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4元

千立方米

其他开采天然气企业

2元

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