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4-06-18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4]41号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本文自2003.01.30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