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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发布时间:2019-04-22 12:40:47
一、论文选题背景与研究现状

(一)主题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 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 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二)研究现状

目前对于环境意识的研究已有不少,提出了如何通过提高环境意识 来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许多有建设意义的途径,并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他们认为公众对自身的生存环境缺乏了解源于公众对保护环境的参与意识薄弱,对公众的环境意识调查显示出总体环保意识偏低,同时指出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进步其中一个动力来源是发达国家的民间团体和个体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方面给予政府和企业的压力,而这种压力被证明是积极和有效的。有的认为提高环保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 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