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干部级别-十二等27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9)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上一篇:好干部的“五大标准” 下一篇:正科级干部是多大的官

推荐小说:  二号首长  侯卫东官场笔记  官场之风流人生  官道之色戒  脸谱  红色仕途  沧浪之水  驻京办主任  医道官途  重生之风流仕途  风流仕途  官道之权色撩人  官场之财色诱人  官路红颜  官场桃花运  官场风月  官道无疆  一号红人  官商  重生之官路商途  宦海沉浮  重生之官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