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政府办主任

作者:晨风徐徐



 赵亮亮举手发言: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在这里想请教一下杨部长:李某,27岁,于2004年2月20日被某塑料制品公司雇佣为临时工,在车间内从事进料工作。上岗前,公司未对其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知识教育,也未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岗位培训,只是派一个当班的班长告诉李某该干什么活。2004年3月19日下午4时,张某在加工塑料作中,右手直接进料被卷入机内压伤,结果导致中指远节离断,食指、无名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予以受理。而塑料制品公司坚持认为李某系单位临时工,劳动保障部门不应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并将李某辞退。

 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受理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杨部长:本案例涉及的关键是工伤认定的对象问题,临时工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用工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口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因此条例规定的职工是广义上的职工,即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农民工、临时工、外来工等的劳动者。

 此外,对于工伤认定对象还应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二是《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三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培训班开始安排大家考察,接受爱国主义教育。说是考察,其实就是安排学员们游玩旅游景点。一听说考察,大多数同学是兴高采烈。

 班主任顺应了民意,因而也博得大家的衷心爱戴。他们去的一线主要是十三陵和长城一线。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骄傲,是在太空上都可以看到的人类的辉煌大工程,这个报道让多少中国人激动了很久。看来可能是那个宇航员先生花眼了,但即便这样长城也不能不看。

 定陵是封建社会罪恶奢华的见证,要反腐倡廉,知古鉴今,更不可不看。

 出发那天,天气比往常有些寒冷,同学们都穿上了棉外套,但还是有几个俊俏的男同志一身的西装革履,只讲求风度,不要温度。这其中尤以浙江的老孙和云南的小程为甚,老孙是班长,他可能是要面子,穿的少显得仪态窈窕,气度非凡,小程年轻,穿的少,器宇轩昂,也绝非凡品。二人联袂靓丽出场,让大家都对他们关心起来,不冷吗,要多穿点啊。

 他们都硬气的说,没关系,跑跑就暖和了。

 大家也不好过分的相劝,像赵亮亮只在心中暗暗的冷笑。

 车驶出了培训中心,一路向八达岭驰去。车上闲着没事,赵亮亮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结合当今社会,给大家讲了一段顺口溜:

 没钱的养猪,有钱的养狗。

 没钱的想结婚,有钱的想离婚。

 没钱的老婆兼秘书,有钱的秘书兼老婆。

 没钱的假装有钱,有钱的假装没钱。

 人都不讲实话,说股票是毒品都在玩,说金钱是罪恶都在捞。

 说美女是祸水都想要,说高处不胜寒都在爬。

 说烟酒伤身体就不戒,说天堂都不去。

 车厢里就开始议论起来,现实就是这样,哎,人啦,特别是中国人,就会口是心非。

 车厢渐渐平静,王富贵开始说话了,一个八十岁老头带着新娶的妻子去医院,被告知夫人有喜,老头很高兴!

 医生说:听我讲个故事好吗?一个猎人打完所有子弹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从树林里扑来一只老虎,猎人下意识的举起猎枪扣动了扳机,只听砰的一声猛虎应声倒地。

 老头赶紧插话道:肯定是旁边有人开了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