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官印

作者:大话正点



  被告人刘祥明知于涛等人组织他人卖-yin而帮助招募妇女出境卖-yin,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yin罪。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以胁迫手段,与失去人身自由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林姜强-奸妇女多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姜于200x年在一起民间纠纷中,故意指使他人持枪向人群开枪,致人重伤、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伤)人罪。被告人林姜在共同杀(伤)人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但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过错,对激化矛盾有直接责任,可对被告人林姜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被逮捕后,在监管期间趁人不备脱逃之行为,已构成脱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涛犯组织他人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林姜犯强-奸罪、故意杀(伤)人罪、脱逃罪;被告人赵铁成犯协助他人卖-yin罪、强-奸罪;被告人刘祥犯协助组织他人卖-yin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姜犯强迫妇女卖-yin罪的罪名不当,应定组织他人卖-yin罪。关于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与被害人是通奸不是强-奸的辩解,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被害人均证实,被告人于涛在南非租用的卖-yin场所,四面高墙,大门紧锁。被害人隋某在记录本上记载的制度中规定俱乐部采用全封闭式管理模式对全员进行管理。被告人林姜供述,被害人刚到南非就把她们的护照和返程机票收走。在那不准打电话、不准大声说话。事实证明,被害人在南非已失去人身自由。被害人还相互证实,被强-奸后的妇女在宿舍里偷偷地哭。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在南非被强-奸时已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反抗能力,受到被告人的胁迫,违背其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

  故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于涛的辩护人提出于涛检举揭发林姜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为抓捕同案犯提供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林姜提出在侦查阶段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辩解,经庭审查明,其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祥及其辩护人提出于涛没有明确告诉招劳务人员是到南非卖-yin的辩解,经庭审查明,有证人王xx、朱xx证言证明于涛与刘祥谈过招出国人员做酒店**的事,于涛对刘祥说过在南非做色-情服务合法的话。故被告人刘祥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祥的辩护人提出刘祥在200x年5月2日主动到江边棒子族自治州公安局自首,并做了讯问笔录的辩护意见,经查200x年5月2日刘祥到公安局作了笔录,但笔录内容中没有交待其帮助于涛招妇女赴南非卖-yin一事。并有州公安局承办人金x的证实材料证明。故被告人刘祥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妇女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跨国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根据被告人于涛、林姜、赵铁成、刘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于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林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铁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于涛犯组织他人卖-yin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2、被告人林姜犯组织他人卖-yin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伤)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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