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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缺陷和保修责任

发布时间:2019-04-20 16: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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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按照第10.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日期返还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