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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工作计划3篇

发布时间:2019-04-18 00:21:30

(一)基本情况核查

基本情况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应当依据编制部门批准的文件,认真做好单位户数、人员情况的全面核查。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等。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各项内部资金往来情况的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资产清查办公室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资产盘点进行监盘。

(四)损溢认定

损溢认定是指资产清查办公室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五)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指资产清查办公室根据单位上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结果,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确认各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净资产和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六)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3、《关于做好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

4、《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

六、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确定为xx年7月31日。

七、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五个阶段。资产清查工作从xx年4月开始准备,8月份全面启动,主要工作将于xx年12月31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xx年4月1日至7月31日)

1、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2、成立各级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3、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参与资产清查工作的中介机构、软件开发公司;

4、进行资产清查报表设计、软件开发;

5、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组织领导和监督体系;

6、抽取部分单位进行试点;

7、研究制定资产清查规章制度;

8、召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动员大会;

9、组织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xx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1、单位自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