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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做好市内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规划”教育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23:44:46

(四)加强监管,确保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完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根据标准严格规范各种类型幼儿园办园行为,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颁发办园许可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超经营范围的依法查处。结合民办幼儿园规范工程的实施,各县区政府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目前存在的未经审批的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分三年限期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 年前所有幼儿园都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2.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协调配合,加强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卫生保健、饮食安全、设施设备、儿童用品等方面的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工作首位,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3.规范学前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用政府投入建设高收费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不得人为抬高成本,高价收费。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价格备案程序,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分类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各种名义为由,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坚决制止和查处乱收费。

(五)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1.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投入责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要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要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在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各级财政要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足额发放,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市、县区两级财政从 年起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不低于 万元,县区每年不低于 万元。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和资助体系,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支持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办园和捐资助园。切实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各公共财政投入要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2.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形成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和捐资助园,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根据省相关部门确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重新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县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政府将对各县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2.建立督导考核评估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之中,把政策是否到位、措施是否有力,作为检验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内容,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发展学前教育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问责,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