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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工作打算”学校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22:37:19

一、指导思想

集中整顿学校饮食服务从业秩序,全面改善学校饮食卫生条件,加强和改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饮食卫生管理,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的饮食服务,促进学校饮食卫生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和谐稳定发展。以国家及省、 市关于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及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教育书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为宗旨,以回收管理、分批改造、梯次发展、整体升级为目标。

二、目标任务

1.依法明确部门职责。

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学校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学校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承担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饮食卫生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加强监控与指导。各学校要明确饮食卫生安全一把手”负责制,校长(园长)为饮食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学校饮食卫生工作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尽其责,保证各个岗位职责明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顺利完成学校食堂、食杂店、饮用水源等建设和整改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要全力支持学校饮食卫生工作。

2.全面整顿学校食堂、食杂店。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开办食堂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信誉度至少达到至少C级的方可开办。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予以关闭;对信誉度未达到C级标准的学校食堂,必须限期改造达标。

市教育局要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全市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公办学校开办的食堂。采取向上争取一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学校借贷一部分、职工集资一部分等多种途径,积极筹措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学校食堂的建设和改造任务。对学生需要就餐,但学校未开办食堂的学校要为带餐学生提供热餐服务,并保证卫生安全;对学生在校外就餐的要加强登记、管理和安全教育。

严禁食杂店出售过期的及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严禁出售无同批卫生检验报告单的以豆类、肉类等为主要原料的包装小食品;坚决清理各类“三无”及过期、变质食品。学校内部开办食杂店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要坚决予以关闭。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校食杂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学校要坚决收回自行管理;对承包合同没有到期的采取终止合同、协议补偿的方式限期终止承包关系。根据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小学校食堂、食杂店严禁对外承包。对承包合同到期的食堂、食杂店。

协调物价等部门研究解决学校食堂收费管理等问题,市教育局要结合此次学校食堂的改造、回收工作。争取统一学生就餐收费标准;建立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审计制度,保证学生就餐营养、便捷、安全的同时,进一步降低工作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3.加强学校饮用水水源管理。

要建立相应的自备水源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有自备水源(指为解决学校用水而建的水塔、蓄水池、水井等给水设施)学校。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水源管理工作。用水塔、蓄水池进行二次供水的必须建立定期清洗制度,确保供水符合卫生标准;用自备水井供水的要定期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水质检测,防止水污染事件的发生。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的学校,应保证供水单位“五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俱全;同时,要每月对饮水机进行一次消毒清洗,并做好消毒记录。

4.对校园周边餐饮业、食杂店等实施有效监管。

协助有关部门取缔校园周边非法经营的饮食摊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为学生提供饮食服务的餐饮业、食杂店等的监督管理。

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绝到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对长期在校外就餐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和卫生常识教育。学校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学生就餐摊点进行跟踪、走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在家庭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经营业户的从业标准,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其统一列为经常性监督检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