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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培训班上讲课提纲

发布时间:2019-04-17 21:15:37

5、规章。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现行的计划生育部门规章有八个部长令,规章的名称、施行时间分别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目前适用的计划生育地方政府规章有:

这些规章要求大家熟知。

6、其他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不一一例举了。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年3月22日由国务院印发执行。《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六项要求,基本要求必须做到,否则就不是依法行政。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义务的决定。

一是主体适格。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的取得、职权的授权和委托要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机关,不得行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权。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而作为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即科股室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等,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二是职权法定。就是行政机关所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需有明确法律授权。职权法定对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即禁止,对老百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不得逾越范围和限度。行政执法应做到:事务上不越权,层级上不越权,空间上不越权。“三不越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部门十一种执法行为。那就是,行政征收行为、行政监察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受理行为、行政免除行为、行政扶助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证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批准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另有两种法律法规虽无明确授权,但可使用的行为即:行政承诺行为、行政合同行为。

县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是:

审批权:二孩生育证的审批权;特殊情况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禁非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对符合政策怀孕因其他情形终止妊娠的批准权;

征收处罚权: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监督权: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限是: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注册权;二孩生育申请的审核、报批权;受委托社会抚养费征收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查验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权;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对属地管理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监督权。

三是适用法律得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要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不得引用经不起行政和司法审查的、无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岐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但是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