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计划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19-04-17 21:13:56
三、行政计划基本程序设计(一)计划提议程序所谓行政计划提议程序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人员认为某项事务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计划,从而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计划建议时需遵守的步骤和方式。这个定义表明,能够行使提议权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以及广大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能够接受行政计划提议的主体为有权管理提议所涉事务的行政机关。行政计划的提议必须以法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这样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并且不妨碍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行。当然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人员的提议程序与外部人员和组织的程序不能作等同设计,应分别设计:1.内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计划提议程序。当行政机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对某项事务制定行政计划时应当先进行初步的调查研究,随后根据初步的调查研究结论制成初步调查报告以及行政计划初步设计,最后把调查报告和初步设计呈送行政首长。2.外部组织和个人的提议程序。当外部组织或个人认为某项事务需要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计划时,需要制作行政计划建议书,建议书应写明提议者的姓名、地址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拟呈送的机关名称和建议的事务,就该事务制定行政计划的理由和根据。在制成建议书后连同其它相关材料一起呈送有权机关。(二)计划立项程序所谓立项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认为某项事项需要制定行政计划的或者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计划制定的提议后,经过充分的论证认为某事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计划的,从而把制定计划作为本机关的任务确定下来的步骤和方式。计划立项设计的步骤和方式如下:1.制定可行性报告。行政首长认为需要时可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就某事项制定计划制定可行性报告。2.专家论证。行政首长在收到可行性报告后,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专家论证的可邀请有关的专家召开专家座谈会或论证会,行政首长可以指定一人主持专家论证会或亲自主持专家论证会。3.会议讨论。由于行政计划往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多数相对人利益,故一般需要行政机关召开会议,以民主集中的方式进行充分的讨论后才能作出决定。4.立项决定。是否立项的决定可以由行政首长总结与会者的意见后单独作出,也可以由与会者投票的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三)计划调查程序
所谓计划调查是指行政计划制定机关在计划立项后指派工作人员就计划所涉及的事项进行*的调查,以获取制定计划所必须的第一手材料和数据,为计划的拟定打下坚实的基础。计划调查程序的方式和步骤如下:
1.指派专门的调查人员。拟制定计划的行政首长应在计划立项后即指派专门的调查人员着手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必须是两人以上。2.制定周密的调查计划。调查人员确定后,被确定的调查人员应着手制定调查计划。制定的调查计划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手段、调查时间等,周密的调查计划能让调查者在调查时有的放矢。3.做好调查记录。在做计划调查时,调查者必须详细的记录下相关的结果和数据,调,查记录是行政机关制作调查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必须认真仔细。
4.完成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和调查记录都是拟定计划草案的重要依据。
(四)计划草拟程序考虑到计划草拟程序的重要性,我国将来在用法律规范行政计划程序时理应将计划草拟程序归纳进去。计划草拟应遵循下列方式和步骤:1.组成起草小组。行政机关可委派某个机构的人员或多个机构的人员组成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该有法律方面的专家、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以及相关专业性专家参与。起草小组必须有一名主持人员。2.组织起草。起草小组应该在主持人员的组织下进行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必须由主持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工,如某部分由何人负责、何人行文、何人统稿等都必须明确,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3.草案的完成。起草者精心编制计划草案后,经统稿者在形式上、结构上、语言文字上的认真校对,经校对无误后由小组主持者上交行政首长。(五)计划的征求意见与协商程序由于一项行政计划所针对的事项极有可能涉及到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权力管辖范围,从而造成管辖上的冲突,所以计划制定机关有必要了解该项计划是否有可能涉及其他对该计划事项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并征求它们对该计划的意见,如意见相左时还应上报共同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裁决。这种就行政计划草案征求其它机关和组织意见及与其它机关和组织进行协商的步骤和方式的总和称为计划的征求意见与协商程序。征求意见与协商程序的方式和步骤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