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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管理总结及要点 计划”司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18:36

四纳入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不明确,满足不了诉讼活动的需要。《决定》只明确规定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纳入统一管理,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但至今没有明确,远远滞后于实际管理工作。

五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仍然普遍存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况。

六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过高。《决定》中规定的“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我区仅有两家鉴定机构达到此要求。

七司法鉴定机构业务领域和地域分布不平衡。我区至今没有符合条件的法医毒物、声像资料、计算机等司法鉴定机构。银川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数量基本能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逐渐趋于饱和状态。中卫市、固原市司法鉴定工作刚刚起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数量还不能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全区现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技术水平、设备设施参差不齐,需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和投入力度。

四、2008年司法鉴定工作思路

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结合我区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建立现代司法鉴定体制的需要出发,必须从法治的高度来重新规划和设计司法鉴定制度,只有建立“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司法鉴定体制,才能改变司法鉴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根本弊端,才能保障我区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司法鉴定相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决定》。要继续*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和自治区《条例》,确保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工作的正确方向;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强化司法鉴定管理的合力;继续编制每年一度的《鉴定名册》,全力维护《鉴定名册》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唯一性,积极稳妥地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

二严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干部要继续*学习和掌握司法部两个“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在实践中正确把握和运用。严格把握准入条件,确保准予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严格履行审核登记程序,审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按行文规范办文,严格遵守审核时限,保证审核登记机构、人员等工作的公正、规范和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某些数量过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适度发展较为缺乏的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依法淘汰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和缺乏行业资质的鉴定人。

三强化对鉴定人的教育培训。抓好拟任司法鉴定人的岗前培训,完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分层次以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对在册司法鉴定人进行集中培训。

四狠抓司法鉴定各项业务工作的规范管理。我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重心将从“准入管理”转向“日常监管”。一是出台一批规范管理制度,同时督促鉴定机构加强质量控制,完善内部管理。二是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规定,着力推进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工作,以促进司法鉴定机构检测设备的基本建设。三是大力规范法医类鉴定机构的从业行为,重点防止违反执业纪律和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发生或蔓延。积极创造条件,为尽快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诚信评估工作做好准备。四是与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配合共同做好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五是依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收费管理办法,配合自治区物价局尽快制定我区的实施意见和收费项目、标准,规范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

五依法处理投诉,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建立执业监督机制,聘请一批执业监督员,强化外部监督。出台处理投诉的规章制度,保证处理投诉工作有章可循。加强与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掌握涉及司法鉴定投诉的相关情况,及早采取应对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人员专门负责接访和处理投诉事宜,认真对待和处理好每一起投诉事宜、信件。对证据确凿的违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