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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项目治理的工作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07:09

一、加强领导。

㈠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选择,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大力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抢抓机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实现率先崛起、由人口小市向经济强市跨越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有新项目才有新发展,有大项目才有大发展”意识,把项目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经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突出任务来抓。

㈡成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有关主管和责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总体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㈢建立重点项目建设领导责任制。对全市重点项目进行目标分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项目业主全面抓的良好氛围,落实好项目建设目标任务。

㈣落实部门责任。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年度投资计划,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好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不时加强与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网络和联络制度,确保全市项目建设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

㈠明确重点项目规范。市重点项目必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具体规范如下: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布置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转让、出卖、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㈡认定和发布市重点项目。

1各地、各部门和中央、省属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并于当年 月向市发改委提出列入市重点项目书面申请。首次申报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应同时附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情况、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书面材料。

2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对外发布。市政府其他部门不再设立和发布其他名目的市重点项目。需要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向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申报。

3对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凡是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缓慢或多次不按时向市重点办上报建设进度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市重点项目资格;对尚未列入重点项目计划但各项建设条件符合市重点项目规范的建设项目,经项目单位申请,市发改委初审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列入市重点项目。

㈢市重点项目分类。分前期项目、建项目和投产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力争在两年内开工的项目;建项目如跨年度则自动转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

㈣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开发谋划并贮藏一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项目。科学有序地完成项目的建设顺序。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㈤建立市重点项目贮藏制度。市发改委要根据全市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收集、整理和培育后续重点项目,认真抓好项目库建设。市发改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协助各地和规模企业独立谋划建设一批切合实际的项目,形成在建、前期、谋划的梯次项目库结构。

㈥对重点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市重点项目稽察办牵头负责重点项目的稽察。稽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顺序性稽察。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

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重点项目要严格项目审批手续。严格资质审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依照“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调度。

㈠加强协调督促。凡涉及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督促其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及时报告。

㈡实行定期调度会制度。市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项目建设调度会。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项目建设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