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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消防工作的工作方针”政府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4-17 13:06:57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㈠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认真履行,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外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尽快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平安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支持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履行职责。

㈡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平安监督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公安派出所(警务局)对本辖区内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乡村规划部门要严格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保证、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供水、通信等单位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平安管理方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㈢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平安责任的主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颐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平安。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订防火平安公约,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予以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平安基础建设。

㈣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市城区、 县城区、 湖区、 经济开发区。其他乡镇在 年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认真组织实施。今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加强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到位;对过去乡村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要抓紧完全解决。 县城区、 湖区、 经济开发区在 年年底前, 镇在 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规范。加快 市消防指挥中心和 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营院的建设。 年前要建立消防特勤中队和灭火救援训练中心, 公安消防大队 年要组建特勤班。要依照新修订的乡村消防站建设规范》建标〔 〕42号)加快现有消防站的升级改造和合理布局, 年至 年要动工建设仙来中队、 中队, 年 湖公安消防大队营院动工建设。

㈤加强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配齐灭火消防车。特种防护装备 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市城区消防中队要加强配备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器材, 县、 经济开发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排烟、照明等抢险救援器材。

㈥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从提高社会整体防控能力出发。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空虚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缺乏。积极推进消防保安员制度,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级商住楼、写字楼等场所派驻消防保安员。无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重点镇逐步建立配备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配备消防车、三轮摩托消防车或机动泵的专兼职消防队。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巩固、扶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