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检查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性、科学性和严肃性,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严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控制,严厉查处“两违”行为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要加强对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巡查和监管,划分地段,责任到人,实行网格化管理,杜绝产生新的“两违”行为,对新的“两违”要立即查处到位,违法用地必须恢复原状,违法建筑必须全部拆除。对非法买卖土地和开发小产权房的,要从严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下发之日前的“两违”,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查处到位。
二、明确职责,落实各级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两违”的防控和查处工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两违”要依法依规查处。各级国土、规划、水利、建设、城管、房管、公安、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厉查处“两违”,不得为任何“两违”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商品混凝土、建筑用砖和供水、供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相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查处“两违”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查处“两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安排,亲自部署,亲自指挥,破解难题,全面推进“两违”查处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现场,靠前指挥。
三、从严问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本决定下发之日起新产生的“两违”进行严厉问责,实行“一案双究”制度,即对发生“两违”行为处置不力的所在地政府相关责任人和监管不力的执法监管人员追究责任。
(一)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以及各街办(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居(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两违”查处工作负总责。对辖区内新产生“两违”,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且制止不到位的,要追究居(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辖区内控制不力,“两违”问题较为严重的,要追究所在街办(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顶风抢建、面积较大的“两违”行为,要追究所在县(区)政府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对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二)市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对市中心城区执法范围内的“两违”依法查处,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巡查不到位或包庇纵容等,致使管辖范围内新产生“两违”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执法监管人员责任。巡查中未及时发现或发现(接到报告)未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的,对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分管负责人予以停职、包片责任人予以免职。巡查中发现或接到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严重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对执法支队分管领导予以免职,视情节轻重追究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和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并对部门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三)凡给予“两违”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严厉追究经办人、审批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完善措施,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查处城市规划区内“两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以及临川区、金巢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的分管领导和市发改、财政、法制、信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园林、林业、水利、工商、卫生、广电、消防、电力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查处“两违”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大对查处“两违”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介向全社会宣传查处“两违”的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对一些典型案件和违纪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