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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与纪检监察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17 10:47:29

(三)信息沟通不畅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信息通报、协作配合、制约监督等方面各自都掌握一定的信息,遇到案件时,都是层层汇报、临时解决,只有信息到了纪委、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机关“一把手”这里,认为需要一起来协商时信息才会通畅。

三、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中的对策及建议

(一)发挥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政法、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制度。一是通过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区纪委监察局通过联席会议,通报一段时间以来查办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通报查办纪检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通报查办的公职人员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案件的情况;法院通报民事、行政案件中,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工作失职等情况。二是通过联席会议加强学习,消除认识分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通过联席会议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听取业内富有经验办案人员的高见,增加见识。三是通过联席会议分析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分析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案原因和规律、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重要信访件的解决方法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方案,还可以积极探索执纪执法机关加强协作办案的新途径。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协作难。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加大协作办案力度,对协作查办的案件,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涉案主要对象进行控制、突破的单位为案件主办单位。在对被调查对象采取纪律措施期间,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公安、检察依照其职能予以配合。比如:2008年7月,区纪委在查处东馆镇系列案件时,发现镇财政所刘某某有严重的经济犯罪问题,区纪委与区检察院联系,将刘某某移送给检察进行处理。纪委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将移送函、案件移送登记表、复制的调查材料,移送给相关的公安、检察、法院。法院、检察院对犯罪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作出判决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副本送达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对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案件的移送,要将有关行政处理决定书,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副本等法律文书提供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联系沟通整合案件线索资源。区纪委监察局与公安、检察、法院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公安、检察、法院在收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反映后,或在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应当及时书面函告区纪委监察局,区纪委监察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应按照管辖分工及时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这样从制度上、从思想上达到一致,减少案件线索的流失,增强案源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