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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税收自查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19-04-17 10:46:07

(二)规范税收自查程序

是否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税收自查要分情况处理。确定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实行查前告知税收自查制,告知其税务检查程序、职权范围、检查内容和违法处理,自查时间等内容。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不能确定是否列为纳税评估、纳税检查的纳税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税收自查,税务部门对其提供的自查相关资料及证据审核后,再确定是否重点检查,自查问题留待纳税评估、纳税检查后一并定性处理。

(三)加强税收自查的后续管理。

为促进纳税人全面、*地开展税收自查,进一步检验纳税人税收自查质量,税务部门对已进行过税收自查的纳税人实施税务抽查。税务抽查可参照现行税务稽查案件程序进行,由税务稽查部门统一选取、确定抽查对象,再指派税务稽查人员凭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证下户实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