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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区渔业管理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19-04-17 10:36:39

为加强滩坑水电站库区(下简称“库区”)渔业管理,促进库区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加强滩坑库区渔业管理》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8月24日,县政协主席带领部分提案委成员,对库区渔业管理工作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听取管理处、水利局、水上派出所等部门单位的相关情况介绍,并就如何加强库区渔业管理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形成共识。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库区渔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库区渔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渔业养殖尚未开发,难以发挥社会监督。库区渔业养殖没有市场化,还是停留在由政府投放鱼苗,并进行行政化管理的阶段。这带来的问题:一是群众会认为库区的鱼类是公共资源,可以随意捕捞;二是难以发挥社会的监管作用,因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一般群众较少主动去监管。

(二)法规制度不够完善,难以进行有力惩治。当前,对非法捕捞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该规定只在五万元以内进行量刑处罚,而且自由裁量权空间大,造成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威慑作用。

(三)硬件设施较为落后,难以组织有效检查。由于渔政部门没有先进的汽艇等执法工具,加上库区水域面积大,巡查成本高,经费难以支撑,且非法捕捞多为夜间进行,以现有工具难以进行快速、准确的抓获非法捕捞者。

(四)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难以整合各方力量。根据现有体制,库区渔业主要由管理处牵头,但管理处没有自己的执法队伍,需要渔政大队和水上派出所配合;渔政大队隶属水利部门除管理库区外还要管理全县的渔政工作,而且人员较少;水上派出所与城郊派出所两块牌子一班人马,难以安排人员专职从事渔政执法管理,造成管理上的力不从心。

三、加强对库区渔业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理顺体制,明确职责。把水上派出所从城郊派出所独立出来,落实3-5个编制,专职从事渔政执法工作。在此基础上,由管理处负责牵头,组成一支由水上派出所、渔政大队等成员组成的库区综合执法大队,不但从事库区渔业管理,还可以从事库区其它执法事务。

(二)制定法规,强化管理。利用自治县的立法权,单独出台一个渔业管理办法或库区管理办法,对非法捕捞的管理、认定、处罚作进一步细化,使管理处罚更加明确、更加规范。

(三)严格执法,加大打击。针对非法捕捞严重现象,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严惩处非法捕捞行为,科学合理安排执法时间,重点制止打击夜间非法捕捞。同时,要开设热线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对非法捕捞进行举报。

(四)有偿转让,科学养殖。将水库渔业资源推向市场,有偿转让给有相应资质,养殖能力强的公司或个人养殖,明确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以有效地控制捕捞量,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采用各种形式对渔业管理动态、非法捕捞打击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超常规、多渠道、强力度地进行宣传,以提高群众素质,增强保护库区渔业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

(六)加大投入,完善设施。进一步加大投入,配备库区渔政管理巡查汽艇,提高执法检查能力。在各码头安装监控,加强安全管理和巡查力度。将库区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库区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