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

作者:亚当.斯密

 第四篇:论不同的作者据以论述道德实践准则的方式

在本书第3卷中,我曾提及:正义准则是唯一明确和准确的道德准则;其它一切美德都是不明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前者可以比作语法规则;后者可以比作 批评家们为写作的美妙和优雅规定的准则,这种准则只是使我们对应该努力达到的完美状态有一个泛泛的了解,而没有为如何做到这一点提一供任何明确无误的指导。

因为不同的道德准则的准确程度可能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尽力把它们收集和整理在体系中的作者们以两种不同的方式行一事。一种人始终坚持有关某种美德的考虑 自然地引导他们采用的那种不明确的方式;而另一种人则普遍地尽力采用其中只有某些可能具有确定一性一的戒律。前者像批评家那样写作,后者像语法学家那样写作。

Ⅰ.关于前一种人,我们可以把古代一切道德学家计算在内,他们自我满足于以一般的方式描写各种罪恶和美德,并且既指出某种倾向的缺陷和不幸,也指出其它倾 向的正当和幸福,但是不喜欢规定许多无可指摘地适用于一切特殊情况的明确的准则。他们仅按语言可能说清的程度,首先努力确定在哪一方面存在内心的情感,即 每一种美德据以树立的内心情感;确定哪一种内心的感情或情绪构成了友谊、人道、慷慨、正义、高尚以及其它一切美德的本质,也构成了与之对立的各种罪恶的本 质;其次,努力确定什么是行动的一般方法;什么是那每一种情感都可能导致我们达到的普通的行为的常态和一般趋向,确定一个友好的人、一个慷慨的人、一个勇 敢的人、一个正直的人以及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普通的场合想怎样做。

为了表示每种特殊美德据以树立的内心情感的特征,虽然需要一枝一精一巧和准确的笔,然而,这是一桩可以相当正确地完成的任务。的确,根据各种环境可能发生 的变化,来表述每种情感经历或应该经历的一切变化,是不可能的。它们是无穷无尽的,也无法用语言来表示。例如,我们对老人怀有的友好情感,不同于我们对年 青人怀有的那种情感;我们对严肃的人怀有的友好情感,不同于我们对具有一温一 文尔雅风度的人怀有的那种情感,也不同于我们对愉快活泼和兴高采烈的人怀有的那种 情感。我们对一个男人怀有的友谊不同于一个女人给予我们的友谊,即使那里并不掺杂任何肉一欲的激一情也是如此。哪一个作者能够列举和说清楚这种情感可能经历的 这些和其它一切无穷无尽的变化呢?但是,一般的友好情感和对它们来说是平常的亲切依恋之情仍可十分一精一确地确定。描绘这种情感的图画虽然在许多方面总是不完 整的,但是当我们碰到它时,它可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因而我们能够知道它的根源,并且甚至可能把它同诸如善意、关心、尊敬、钦佩之类跟它有很大相似之处的 其它情感区别开来。

以一般的方式来描绘什么是各种美德可能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普通方法,更为容易。的确,没有做过这类事情,而要描绘各种美德所据以树立的内在情感或情 绪,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由于它们在心中自我表现,用语言来表达所有不同激一情变化的不可见的特征,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它们所引起的面 部变化,没有它们所引起的态度和行为的变化,没有它们所暗示的决心,没有它们所导致的行动,那么,除了通过描述它们所产生的结果,没有任何其它方法可以划 定它们的界限并把它们相互区别开来。因此,西塞罗在《论责任》第一册中,努力引导我们去实践四种基本美德;亚里士多德在《论理学》的实践部分,给我们指明 了他想要我们据以调整自己行为的各种一习一 一性一,如慷慨、高尚、宽宏大量、甚至幽默和善意的嘲弄——那位放任的哲学家在美德的序列中应该占有一定地位的一些品 质,虽然我们自然给予它们的赞同的荣光似乎不应该使它们具有如此令人起敬的名称。

这类著作向我们作了适意而生动的图画似的叙述。通过它们生动活泼的描述,它们激起了我们对美德的自然热一爱一,并增强了我们对罪恶的憎恶;通过它们公正和 细致的评述,它们往往有助于纠正和明确我们对于行为合宜一性一的自然情感,并通过提一供慎重而周到的考虑,使我们做出比缺少这种指导时可能想到的更为正确的行 为。在对道德准则的探讨中,以这种方式构成了被人们恰当地称为伦理学的科学,它虽然像有人批评的那样没有高度的一精一确一性一,但仍不失为一种具有很大的效用和令 人愉快的科学。尤其是,伦理学很容易用雄辩来装饰,由此如果可能的话,便可赋予极琐细的责任准则以新的重要一性一。其训导经过这样的修饰,就能对具有很大可塑 一性一的年轻人产生十分崇高和持久的影响;由于这些训导与风华正茂年龄的天生高尚之情相一致,它们至少会暂时激发很大的决心,从而帮助确立和巩固最好和最有益 的、人们易于接受的习惯。无论戒律和规劝如何能激励我们去实践美德,都是通过这种科学完成的,都是以这种方式表达的。

Ⅱ.关于第二种道德学家,我们可以把中期和晚期的基督教教会的一切雄辩家计算在内,也可以把在本世纪和前一世纪探讨过所谓自然法学的所有那些人计算在内, 他们不满足于自己以这种一般方式来表述他们可能介绍给我们的那种行为一般趋向的特征,而努力为我们指出各种行为的方向,规定正确而一精一细的准则。因为正义是 人们可以合宜地为其制定正确准则的唯一美德,所以它主要得到那两种作家的考虑。然而,他们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加以探讨的。

撰述法学原则的那些人,仅仅考虑权利人应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暴力强求什么;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会赞同他强求什么,或者他提请公断而同意为他伸张正义的法 官或仲裁人,应该迫使另一方承受或履行什么。另一方面,雄辩家们思考较多的,不是使用暴力可以强求什么,而是义务人应认为自己必须履行什么义务,义务人之 所以认为自己必须履行某些义务,一方面是出于对一般正义准则的极为神圣而严格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由于从内心深处害怕损害邻人,害怕给自己的品格抹黑。给法 官和仲裁人规定作出决断的准则正是法学的目的。给某个善良的人规定行为的准则正是雄辩学的目的。通过遵守所有的法学准则,假定它们从来都是如此完美,其结 果就只是避免外在的惩罚。通过遵守雄辩学的那些准则,假定它们应该如此,我们可能由于自己的行为正确和一本正经而值得人们高度赞扬。

可能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一个善良的人,虔诚和认真地尊重一般正义准则,会想到自己有义务做许多可能是极其不义地强迫他做的、或者是法官或仲裁人用暴 力一逼一迫他做的事情。举一个平凡的例子。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以杀害相威胁强迫一个旅行者允诺给他一笔钱。这样一种在非正义的暴力强迫下所作的允诺,是否应 该看作必须做到的事情,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它看作法学问题,结论就可能是不容怀疑的。认为那个拦路强盗有权用暴力强迫别人履行诺言,那或许是荒唐的。强迫别人作出承诺是一种该受高度 惩罚的罪恶,而强迫别人履行诺言则是罪上加罪。拦路强盗并不能抱怨受到了什么伤害,他只是被那个本来可以正当地把他杀死的人骗了。认为法官应该强制实施这 一允诺,或者认为地方官应该承认它们是法律上认可的行为,那或许是所有荒唐事件中最大的笑一柄一。因此,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看作法学问题,我们就能毫无困惑地 作出决断。

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看作雄辩学的问题、就不能这样容易地作出决断。一个善良的人,由于真心诚意地尊重神圣的正义准则(这种准则要求遵守一切严肃的诺 言),是否不会想到自己有义务履行诺言,至少是很可怀疑的。不容置辩的是,不应尊重那个使他陷入这种处境的坏蛋的失望情绪。不履行诺言并不会给那个强盗造 成任何损害,从而用暴力不能勒索到任何东西。但很可能成为问题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不应尊重他自己的尊严和荣誉,是否不应尊重他品质中那不可亵渎的神圣 部分(这部分品质使他尊重真理的法则而憎恶每一种近于背叛和欺骗的东西)。关于这一点,雄辩学家们当然存在极大的分歧。在一派中,我们可以把古代作家西塞 罗计算在内,把现代作家普芬道夫和其注释者巴比莱克计算在内,尤其是把后来的哈奇森博士,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决不是无所拘束的雄辩家计算在内,这一派毫不 犹豫地断定,决不应尊重这样的允诺,并且断定不这样想就是十足的软弱和迷信。在另一派中,我们可以把某些教会的古代神父们计算在内,也可以把某些著名的现 代雄辩学家计算在内,这一派具有另一种观点,断定必须履行所有这类允诺。

如果我们按照人类的普通情感来考虑问题,就会发现人们认为甚至对这类允诺也应有所尊重;但会发现,无法根据任何一般准则来确定这在多大程度上毫无例外 地适用于一切场合。我们不应当选择十分直率而又轻易地作出这类允诺的人和随便违背诺言的人,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伙伴,某个允诺拦路抢劫者五镑钱而未履行该诺 言的绅士,会招致某种指责。然而,如果允诺的这笔金额相当大,就很可怀疑怎么做是合宜的,例如,如果支付这笔钱会彻底毁灭作出诺言的人的家庭;如果这笔金 额大到足以促使最有益的目的实现,那么,为了拘泥小节而把这笔钱扔进如此卑鄙之手,就似乎在某种程度上犯了罪,至少是极其不合宜的。若某人为了遵守对盗贼 的诺言而使自己沦为乞丐,或阔气得给盗贼10万英镑,那么,就人类的常识来说,这个人会显得极其荒唐和过分。这种慷慨似乎违背了他的责任,即他对自己和对 别人负有的责任,因此,如此尊重被迫作出的许诺,决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然而,凭借某种明确的准则,来确定对此应给予何种程度的尊重;或由此可能给予的最 大金额是多少,显然是不可能的。这要随同那些人的品质,随同他们的境况,随同那种诺言的严肃一性一,甚至随同那种冲突的各种情节而变化;如果人们以那种极度豪 爽的态度——这种豪爽有时可以在具有极其放一荡的品质的人们中间看到——来对待这个作出诺言的人,它就似乎比在其它情况下更为正当。总之。可以说,正确的合 宜一性一需要遵守一切诺言,只要这不违反某些其它更为神圣的责任,例如对公众利益负有的责任,对那些我们出于感激、亲情或善心而要赡养和抚养的人负有的责任。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没有任何明确的准则来确定哪些外在的行动是出于对这种动机的尊重,因而也不能确定什么时候那些美德同遵守这种诺言相矛盾。

然而,可以说,不管什么时候,即使为了最必要的理由而违背了这类诺言,对作出这类诺言的那个人来说,也总是某种程度的不光彩行为。在作出这类诺言之 后,我们可以确信遵守它们是不合宜的。但是,在作出这类诺言的时候,仍然存在某种错误。至少这是违背了有关宽宏和荣誉的最重要和最高尚的格言。一个勇敢的 人应该宁死不作他既不可能毫不愚蠢地保持,也不可能恬不知耻地违反的某种诺言。因为这种处境总是伴随着某种程度的羞耻之心。背信弃义和欺骗是极为危险、极 为可怕的罪行,同时也是人们非常容易、在许多情况下也是非常稳当地沉缅的罪行,因而我们对它们比对几乎所有其它东西更为戒备。所以,在各种情况和各种处境 中,我们的想象就带有羞于违反一切誓约的观念。在这一方面,它们类似于破坏女一性一的贞节,女一性一的贞节是一种因为同样的理由而为我们极其注重的美德;而且我们 对前者的情感并不比对后者更为敏一感。背信弃义将无可挽回地蒙受耻辱。任何情况任何恳求都不能使其得到宽宥;任何悲痛和任何悔改都无法弥补这种耻辱。在这一 方面,我们十分谨慎,因而在我们的想象中,即使一次強一一姦一也使我们蒙受耻辱,而且连内心的清白也不能够洗刷掉肉一体上的玷污。如果人们曾经一本正经地对此发过 誓,甚至对人类中最微不足道的人来说,它也与违背诺言的情况相同。忠诚是一种亟需具备的美德,因而我们普遍认为它甚至是除此之外一无所有的人们也当然具有 的,也是我们以为杀死和毁灭他们是合法的人们当然具有的。犯有违背忠诚美德之罪的那个人为了拯救他的生命,而强烈要求履行诺言,是不合适的;因其诺言同保 持其它某种可尊重的责任相矛盾而予以背弃,也是不合宜的。这些情况可以减轻而不能全部洗刷自己的耻辱。在人们的想象中,他看来已经犯了某种罪行,它同某种 程度的耻辱不可分割地联系着。他已经背弃了他曾经庄严地断言他要坚持的某种诺言;而且,即使他的品质并非无可挽回地蜕变和败坏,至少有一种附加在他的品质 上的嘲弄是极难抹去的;我认为,没有一个经受过这类冒险的人会喜欢诉说这种经历。

这一例子可以用来说明,甚至当雄辩学和法学都研究一般正义准则的义务时,它们之间在什么地方存在差异。

不过,虽然这种差异是真实和基本的,虽然这两种科学提出了十分不同的目的,但是相同的主题在它们之间产生了很多相似之处,因而宣称研讨法学的大部分作 者,有时根据法学的原则,有时根据诡辩学的原则,毫无区别地,或许当他们这样和那样做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毫无区别地确定了他们所考察的不同问题。

然而,雄辩家们的学说决不限于考察对一般正义准则的真诚的尊重会向我们提出什么要求。它包一皮一皮含基督教和道德上的其它许多方面的责任。看来导致人们研究这 种科学的,主要是在野蛮和蒙昧时代由于罗马天主教的迷信而引入的秘密忏悔的习惯,由于那种一习一 俗,人们会把最秘密的行为,甚至会把每一个可能被怀疑为稍许有 损于基督教纯洁准则的人的思想,告诉忏悔神父。那个忏悔神父告诉他的忏悔者是否以及在哪一方面违背了自己的责任,并告诉他们在他能够以被冒犯的神的名义宽 宥他们之前应该经受什么样的苦行。

犯了错误的意识,甚或是猜疑,都是每个人内心的负担,都是并没有由于长期从事不义行为的习惯而变得冷酷的所有那些人所伴有的忧虑和恐惧。在这种苦恼之 中,如同在其它一切苦恼之中一样,人们都自然地渴望通过向自己相信不会泄漏秘密的、谨慎的人表露内心的极度痛苦,来解除自己在思想上感到的压力。他们由于 这种供认而蒙受的耻辱,会因他们自信必定引起同情、减轻不安而得到充分的补偿。发现自己并非完全不值得尊重,并发现虽然自己过去的行为会受到指责,但是自 己目前的做法至少会得到赞同,而且或许足以补偿所受到的指责,至少仍会得到朋友的某种程度的尊重,这都会解除他的痛苦。在那些迷信的时代里,为数众多而又 狡猾的牧师渐渐得到差不多每一个私人家庭的信任。他们拥有那些时代可能提一供的浅薄的学问,而他们的方式,虽然在许多方面是拙劣而又杂乱无章的,但是与他们 所处年代的那些方式相比,却是完美而有规则的。因此,他们不仅被视为一切宗教信徒的伟大指导者,而且被视为一切道德责任的伟大指导者。什么人若幸好与他们 相亲近,则会获得好名声,什么人若不幸受到他们的指责,则将蒙受奇耻大辱。由于被看作正确和错误的最伟大的评判者,人们都自然地向他们请教其所存在的一切 疑惑;对任何人来说,可尊敬的是让人们知道他已使献身于神的那些人了解了所有这样的秘密;并且在他的行为中,如果不得到他们的劝告和赞同,他就不走出重要 而困难的一步。因此,对牧师来说,把它确立为一般准则,即应该据此信任他们,已经变成上流社会所欢迎的事,而且虽然没有确立此类准则,他们一般也会得到信 任,这是不困难的。使他们自己有资格成为牧师,就这样成为基督教徒和神职人员的学业的必要部分,从那时候起,他们也被引导去收集有关所谓良心、美好和困难 境况例证,在这些例证中,很难断定在哪里可能存在行为的合宜一性一。他们认为,这些著作对于良心的指导者们和被指导的那些人可能有用;由此开始出现有关雄辩学 的书籍。

雄辩学家思考的道德责任,主要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在一般准则之内的那些道德责任,而且违反它们自然伴随着某种程度的悔恨和对受惩罚的某种恐 惧。雄辩家撰写这类书籍的意图,是缓和因违反这种责任而产生的内心恐惧。但是,并不是缺少每种美德都会受到这种极其严重的良心责备;没有人因为没有实行极 为慷慨、友善或宽宏大量的、处于他的情况有可能实行的行动,而请求他的牧师赦免。由于存在着这种不足,被违反的准则通常是很不明确的,而且一般也具有这样 一种一性一质,即:虽然遵守它可能得到荣誉和报答,但是违反它似乎也不会受到实际的责备、非难和惩罚。雄辩家们似乎把这类美德的实践看作是一种多余的工作,是 不能非常严格地强求的,因此,对它们的探讨是毫无必要的。

所以,被一交一 付牧师制裁,以及由此归入雄辩家们观察范围的对道德责任的违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也是首要的一种,是对正义准则的违反。在这里,各种准则是全然明确和确定的;对它们的违反也自然伴有应该从神和人那里得到惩罚和害怕受到惩罚的意识。

第二种,是对雄辩学准则的违反。在一切很明显的例证中,都存在着对正义准则的实际违反,而人们不对别人作出最不可原谅的伤害,就不可能犯下这种罪行。 在较小的事例中,当它仅仅相当于违反在男一女交往中应该遵守的那些严格的礼节时,的确不能够被恰当地看作是对正义准则的违反。然而,他们一般是违反了某种相 当清楚的准则,至少是其中的某一个人倾向于使违反了它们的那个人蒙受耻辱,严肃的人当然也倾向于使其内心产生某种程度的羞耻和悔恨。

第三种,是对诚实准则的违反。违反事实,可以说,并不总是违背正义,虽然在许多场合是如此,因而往往不会受到任何外来的惩罚。普遍存在的罪行,即使是 一种非常卑劣的行为,也往往可能没有伤害任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骗的人或其他人都不应提出报复或赔偿的要求。不过,虽然违反事实并不总是违背正义,但是 它总是对某一明确准则的违反,也是自然地倾向于以使其羞愧来包一皮一皮庇犯有这种错误的那个人的东西。

在年幼的孩子中,似乎存在对人们告诉他们的什么都相信的一种本能意向。造物主为了保护他们似乎认为(至少在某些时候)他们应该绝对相信关心他们的童 年,以及受托关心他们幼小时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育的那些人。因而,他们过分相信;要使他们在某种合理的程度上产生疑惑和猜疑,需要他们长期体验人类的许 多虚妄的东西。在成一人 之中,毫无疑问,轻信的程度是十分不同的。最聪明和最富有阅历的人一般是最不轻信的人。但是,其轻信程度不比应有的程度高的人,以及 在许多情况下都不相信流言蜚语——这些流言蜚语不仅原来是假的,而且很普通的思考和关注便可以使他知道它们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人,几乎不存在。天一性一的 倾向总是相信。使人学会怀疑仅仅是为了获得智慧和经验,它们也极难使人学会怀疑。我们之中最聪明和最谨慎的人全都经常相信他后来为自己竟一直认为可信而感 到羞耻和惊讶的传说。

如果在一些事情上我们信任某人,那么,我们所信任的那个人必然是我们的领袖和指导者,我们也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和敬意对他表示敬重。但是,正如由于钦佩 别人,我们开始希望别人钦佩自己一样,由于受别人领导和指导,我们才懂得要使自己成为领袖和指导者。并且,正如我们不能老是单纯地满足于受人钦佩,除非我 们同时相信自己是真正值得钦佩的一样,我们不能老是单纯地满足于被人信任,除非我们同时意识到自己是真正值得信任的。正如受人赞扬的愿望和值得赞扬的愿 望,虽然极其相似,但仍然是有区别和**的愿望一样,受人信任的愿望和值得信任的愿望,虽然也极其相似,但也同样是有区别和**的愿望。

受人信任的愿望,使人相信的愿望、领导和指导别人的愿望,似乎是我们所有天生愿望中最强烈的愿望。或许它是言语能力这种人类特有的能力据以产生的一种 本能。其它动物都不具有这种能力,我们也不能在其它任何动物中发现领导和指导其同类的判断和行动的愿望。领导和指导的巨大野心,即取得真正优势的愿望,看 来完全是人所特有的,并且语言是实现野心的重要手段,是取得真正优势的重要手段,是领导和指导其他人的判断和行动的重要手段。

不为人所信任总是使人感到屈辱,当我们怀疑这是因为人们认为我们不值得信任,并可能严重而又故意骗人时,更是如此。告诉某人他在说谎,是最不可饶恕的 当众侮辱。但是,任何人严重而又故意骗人,他必然意识到自己应该受到这种侮辱,必然意识到自己不该受人信任,也必然意识到自己丧失得到那种信任的权利,根 据这种权利,他能够在同和他地位相等的人的一交一 际中获得各种安逸、安慰或满足。那个不幸认为无人相信他说的某一真话的人,会感到自己被人类社会遗弃,会怕想 到自己处于这种状态,或怕想到在此之前暴露自己,我也认为,他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因绝望而死。然而,也许从来没有人有正当理由接受这种使自己丢脸的看法。我 倾向于相信,那个极为恶劣的说谎者,为了严重而又故意地撒一次谎,至少说了二十次真话;并且,如同在极为谨慎的人中,信任的倾向容易克服怀疑和不信任的倾 向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那些最不尊重事实的人中,说真话的天然倾向将克服那种欺骗的倾向或在某一方面改变或隐瞒事实的倾向。

即使在我们偶然无意地欺骗别人的时候,自己也会感到耻辱,并且因为自己曾经骗人而感到耻辱。虽然这种不自觉的错误并不经常表示不诚实,也并不经常表示 缺乏对真理的绝对热一爱一,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总是表示缺乏判断力,缺乏记忆力,表示不合宜的轻信,表示某种程度的鲁莽和急躁。它总是减少我们劝说开导别人的 威信,也总是使我们领导和指导别人的资格受到某种程度的怀疑。然而,那个有时由于想错而领错路的人,完全不同于可能存心欺骗的人。前者在许多情况下必定会 受人信任;后者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几乎不会受人信任。

真诚和坦率赢得信任。我们信任看来愿意信任我们的人。我们认为,我们清楚地看到他想带领我们走的道路,也乐意听从他的领导和指导。相反,保留和隐瞒引 起不和。我们害怕跟随我们不知道他往何处走的人。而且,一交一 谈和社一交一 的最大乐趣来自情感和看法的某种一致,来自内心的某种和谐,这一切正如众多的乐器相互保 持一致和合拍一样。但是除非情感和看法能自一由 一交一 流,否则这种令人愉快的和谐是不可能得到的。由于这一原因,我们都想知道彼此之间是如何受影响的,都想看透 对方的内心,都想看到那里真正存在的情感和感情。那个使我们沉缅于这种天生激一情中的人,那个使我们*其心的人,那个似乎向我们敞开心灵大门的人,看来都 在发挥一种比任何别的东西更使人愉快的殷切之情。那个一般一性一情良好的人,如果他有勇气一如自己所感到的,也因为他感到它们,表达自己真实的情感,就不会令 人不快。正是这种毫无保留的真诚,甚至使孩子般颠三倒四的话也变得令人高兴。无论坦率的看法怎样地浅薄和不完善,我们都乐意对它们表示谅解,并且尽可能努 力把我们自己的理解力降到他们的智能水平,同时以他们似乎曾经用来考察各种问题的特殊眼光来看待这类问题。这种想看出别人真实情感的激一情,自然十分强烈, 因而经常堕落为一种讨厌的和不恰当的探听我们邻居的那些秘密——它们是他们有极为正当的理由来保守的——的好奇心;在许多情况下,这就需要谨慎和一种控制 这种激一情、也控制人类的其它一切天生激一情的强烈的合宜感情,并把它降低到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能赞同的程度。然而,若好奇心保持在适当的范围以内,不去针对 有正当理由隐瞒的事情,则不满足人们的这种好奇心,也同样是令人不快的。那个回避我们所提最简单问题的人,那个对我们毫无恶意的询问表示不满的人,那个把 自己掩蔽在不可测知的偏僻处的人,似乎在他的心中筑起了一堵高墙。我们满怀着急切而没有恶意的好奇心想叩开他的心扉,但却立即感到自己被极其粗一暴无礼地推 了回来。

那个有所保留和隐瞒的人,虽然缺乏一种和蔼可亲的品质,但是人们并没有不尊重或鄙视他。他似乎对我们感到冷漠,我们也同样对他感到冷漠;他得不到人们 的赞扬和热一爱一,但是也很少被人憎恨或谴责。不管怎样,他几乎没有理由悔恨自己谨慎,并且一般更容易自夸他对自己所作的保留采取谨慎态度。所以,尽管他的行 动可能很不正确,有时甚至是有害的,但是他几乎不会愿意在雄辩家们面前作什么陈述,或者认为自己有什么必要去请求他们宣判无罪或得到他们的赞同。

对由于错误的消息,由于疏忽,由于鲁莽和急躁而偶然欺骗了别人的人来说,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告诉别人一条普通的消息,虽然这件事情几乎不会产生什 么后果,但是如果他是一个真正热一爱一真理的人,就会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感到羞愧,也决不会不抓住第一次机会充分地承认错误。如果这件事情具有某种后果,他的悔 恨就会更加强烈,并且,如果由于他提一供不正确消息而产生某种不幸的或致命的后果,他就几乎不能够原谅自己。虽然他没有犯罪,他还是极其深切地感到自己成了 古人所说的有罪的人。同时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焦急和急切地作出各种赎罪之举。这样一个人常常会愿意在雄辩家们面前陈述情况,他们对他一般是非常喜一爱一的, 并且虽然他们有时也因其急躁而恰当地加以谴责,但是一般总是宣称他无须因其错误而蒙受耻辱。

但是,经常请教雄辩家的人,是态度暧一昧 而内心悔恨的人,是当真蓄意欺骗别人的人,但是他同时却自认为真实地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雄辩家以各种不同方式对 待这样的人。当他们非常赞成他欺骗的动机时,他们有时为他开脱罪责。但说句公道话,他们一般总是谴责他。

因此,雄辩家著作的主题是:对正义准则的真心实意的尊重;我们应该如何尊重自己邻居的生命和财产;赔偿的责任;贞洁和贤淑之道,什么是他们所谓的色一欲罪;诚实的准则,以及誓言、许诺和各种契约的责任。

一般可以说,雄辩家们的著作徒劳地试图用明确的准则指导只能用感情和情感判断的事情。在各种情况下,怎么能用准则来确定微妙的正义感究竟在哪一点上开 始变为无意义和无力的良心顾虑呢?在什么时候保密和保留开始变为掩饰呢?令人愉快的佯作无知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呢?它又究竟在哪一点上开始蜕变为讨嫌的欺 骗呢?行为上的自一由 自在可最大到什么程度而仍被看作得体和适度的行为?什么时候它开始变为不检点的和轻率的放一荡行为呢?关于这一切问题,在某种情况下适用 的东西,在其它任何情况下恰恰几乎不适用,而且在各种情况下使行为获得成功和幸运的东西都随同处境极其微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雄辩家的著作像它们通常是 令人厌倦的那样,一般也是无用的。它们对于某个间或向其请教,甚至认为雄辩家们所作的决断是正确的人,几乎不会有用处;因为尽管这些书中收集了大量事例, 然而,由于情况千变万化,要从所有这些事例中找到与自己完全相同的事例,那是极其偶然的。一个真正渴望尽到自己责任的人,如果他会认为自己有很多理由去向 它们请教,他就必定是一个非常软弱的人;而对一个忽视这一点的人来说,那些著述的写作风格不可能引起他的注意。其中没有一本能激发我们慷慨和高尚之心。其 中没有一本能使我们的心地一温一 和,产生和善而仁慈的感情。相反,许多这类著作能使我们学会欺骗自己的良心,用它们所作的那些无益的一精一细区分,来为自己推脱最 基本的责任找出无数一精一巧的理由。那种毫无意义的一精一确——他们试图把它用在不可能加以采用的一些论题上——几乎必然会诱引他们犯那些危险的错误,同时也必然 使他们的著作变得枯燥乏味,具有费解和玄奥等许多特点,不可能在人们内心激起道德学书籍主要应激发的那些感情。

因此,道德哲学的两个有用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学。雄辩学应该被完全否定;古代的道德学家们看来也作出了较好的评判,他们在研究同样的论题时,并不喜一爱一 任何这种微妙的一精一确,而满足于以某种一般的方法,描述什么是正义、节制和诚实得以产生的情感,以及什么是那些美德通常会指点我们采取的一般行为方式。

确实,有些哲学家似乎曾经试图考察同雄辩学家的学说相似的东西。在西塞罗所著《论责任》第三册中就载有这类内容,同雄辩家一样,他在那里尽力以许多一精一 巧的例证为我们提一供行动的准则,在这些例证中要确定合宜之点在什么地方是困难的。同一本书的许多段落也表明,其他一些哲学家曾经在他之前试图考察同类内 容。然而,他和他们似乎都不指望提一供一种完整的体系,只是想说明为什么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下,最大的行为合宜一性一是否存在于遵守或背弃在一般情况下作为责 任准则的东西之中,是有疑问的。

每个成文法体系都可以看作试图建立自然法学体系或试图列举各条正义准则的一种颇不完善的尝试。当对正义的违反成为人们相互之间决不会容忍的事情时,地 方行政官就会运用国家的权力来强行实践这种美德。没有这种预防措施,市民社会就会变成杀戮和一騷一乱的舞台,任何人一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就会亲手为自己复仇。 为了防止可能随同每个人为自己伸张正义而产生的混乱,在具有相当权力的一切政一府中,地方行政长官同意为所有的人主持正义,并保证听取和处理有关伤害的一切 控告。在所有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不仅指定法官来了结个人之间的争论,而且规定一些准则来调整那些法官的判决,并通常力图使这些准则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 致。当然,它们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有时所谓国家的体制,即政一府的利益,有时左右政一府的特殊阶层的利益,会使国家的成文法偏离自然 的正义准则。在某些国家里,人民的粗野和野蛮妨碍天然的正义情感达到在比较文明的国家里它们自然达到的那种准确和一精一确的程度。他们的法律像他们的生活方式 一样,是粗俗、粗野和紊乱的。在其它一些国家里,虽然人民的已改善的生活方式或许会使他们承认一精一确的法律,但是他们不恰当的法院制度总是妨碍一切正式的法 律体系得以确立。在任何国家中,根据成文法所作的判决,都不会个个完全同天然的正义感所要求的准则相一致。因此,成文法体系,虽然作为对不同时代和国家人 类情感的记录,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一性一,但是决不能看作天然的正义准则的一精一确体系。

人们或许以为,法学家就不同国家法律的缺点和改进所作的论证,会促使人们探讨同一切实际法律无关的天然的正义准则。人们或许认为,这些论证会使他们努 力建立一个可以合宜地称为自然法学的体系,或建立一种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或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的一般准则的理论。不过,虽然法学家的论证确实产 生了某种这类东西,虽然无论谁系统论述某一国家的法律时,都会在其著作的许多地方谈到天然的正义法则,但是,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天然正义准则 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 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 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 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与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现今描述这一论题 的最全面的著作。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不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而且就有关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以及其它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努力阐明法律和政一府的一般 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时期经历过的各种**变革。因此,现在就不进一步对法学史作详细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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