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

作者:亚当.斯密

 (本卷共三篇)

第二篇论正义和仁慈

第一章两种美德的比较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仁慈倾向、出自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感激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

因为只有具有某种有害倾向、出自不正当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或者说仅仅是这种行为才激起旁观者表示同情的愤恨之心,所以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仁慈总是不受约束的,它不能以力相一逼一。仅仅是缺乏仁慈并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并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它可能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示失望,由此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然而,它不可能激起人们会赞同的任何愤恨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从内心拒绝对他的自私动机表示任何同情,他是最不能令人赞同的恰当对象。但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他只是没有做那个应该的善良行为。他成为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

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一情;他并不是愤恨的对象,这种愤恨是除了通过某些行为必然对特定的人们作出真正而现实的伤害之外,从未被合适地唤一起的一种激一情。因此,他缺少感激之情不会受到惩罚。如果有可能的话,通过施加压力强迫他做他应该抱着感激的心情去做的和每个公正的旁观者都会赞成他去做的事,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适。如果他的恩人企图用暴力强迫他表示感激,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任何地位不高于这两者的第三者加以干涉,也是不合适的。不过,感激之情使我们愿意承担的作出各种慈善行为的责任,最接近于所谓理想和完美的责任。友谊、慷慨和宽容促使我们去做的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更加不受约束,更加不是外力一逼一迫而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仅仅是值得尊敬而没有为对善行的感激之情所加强和与之混杂的时候,我们也不谈论友谊之恩。

愤恨之情似乎是由自卫的天一性一赋予我们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自卫而赋予我们的。这是正义和清白的保证。它促使我们击退企图加害于己的伤害,回敬已经受到的伤害,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使其他的人由于害怕同样的惩罚而对犯有同样的罪行感到惊恐。因此,愤恨之情只应用于这些目的,当它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同情。不过,仅仅缺少仁慈美德,虽然可以使我们对于曾能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但是它既不造成任何伤害,也不企图作出这种伤害——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自卫。

然而,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背它就是伤害;这种行为出于一些必然无人赞同的动机,它确确实实地伤害到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它是愤恨的合宜对象,也是惩罚的合宜对象,这种惩罚是愤恨的自然结果。由于人们同意和赞成为了报复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暴力,所以他们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击退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也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的暴力。那个策划某一违反正义行为的人自己也感到这一点,并感到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而会极其恰当地利用的那种力量。由此产生了正义和其它所有社会美德之间的明显区别,这种区别近来才为一个非常伟大、富有独创天才的作者所特别强调,即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一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一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这就是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人赞同地用来强迫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有关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

因而,我们肯定总是小心地区别:什么只是该责备的,或者是合宜的指责对象,什么是可以利用外力来惩罚或加以阻止的。应该责备的似乎是缺乏一般程度的、合适的仁慈行为,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指望每个人做到的;相反,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一般程度的仁慈行为本身似乎既不应该责备也不值得赞扬。一个对其亲属所作的行为既不比多数人通常所做的好也不比他们坏的父亲、儿子或兄弟,似乎完全不应该受到称赞或责备。那以反常和出乎意料的、但是还合适和恰当的友好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或者相反,以反常的和出乎意料的、也是不恰当的冷酷态度使我们感到惊讶的人,在前一种场合似乎值得赞扬,而在后一种场合却要受到责备。

然而,就是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极为一般的善良或慈善也不能以力强求。在地位相等的人中间,每一个人自然而然地被认为、而且早在市民政一府建立之前就被认为拥有某种保护自己不受伤害,以及对那些伤害自己的人要求给予一定程度惩罚的权利。当他这样做的时候,每个慷慨的旁观者不仅赞成他的行为,而且如此深切地体谅他的感情以致常常愿意帮助他。当某人攻击、或抢劫、或企图谋杀他人的时候,所有的邻人都会感到惊恐,并且认为他们赶去为被害者报仇,或者在如此危急的情形中保护他,是正确的。但是,当一个父亲对儿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一爱一时,当一个儿子对他的父亲好像缺乏可以指望子女具有的敬意时,当兄弟们缺乏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时,当一个人缺乏同情心并在非常容易减轻同胞的痛苦的时候拒绝这样做时,在所有这些场合,虽然每个人都责备这种行为,但没有人认为:那些或许有理由期待比较厚道的行为的人,有任何权利以力强求。受害者只能诉苦,而旁观者除了劝告和说服之外,没有其它方法可以干预。在所有这些场合,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彼此以暴力相争会被认为是绝顶的粗野和放肆。

在这一点上,一位长官有时确实可以强制那些在他管辖之下的人,彼此按照一定程度的礼仪行一事。这种强制普遍为人所赞同。所有文明国家的法律都责成父母抚养自己的子女,而子女要赡养自己的父母,并强迫人们承担其它许多仁慈的责任。市政官员不仅被授予通过制止不义行为以保持社会安定的权力,而且被授予通过树立良好的纪律和阻止各种不道德、不合适的行为以促进国家繁荣昌盛的权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规,这些法规不仅禁止公众之间相互伤害,而且要求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那些全然无关紧要的事情,做那些在他颁布命令之前可以不受责备地置之脑后的事情,违抗他就不仅会受到责备而且会受到惩罚。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发布任何这种命令之前置之脑后就会受到极为严厉的责备的事情,不服从命令就确实会受到更大的惩罚。然而,立法者的全部责任,或许是要抱着极其审慎和谨慎的态度合宜而公正地履行法规。全然否定这种法规,会使全体国民面临许多严重的一騷一乱和惊人的暴行,行之过头,又会危害自一由 、安全和公平。

虽然对地位相等的人来说,仅仅缺乏仁慈似乎不应该受到惩罚,但是他们作出很大努力来实践那种美德显然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举,他们就成了自然的、可赞同的最强烈的感激对象。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会遭到惩罚,但是遵守那种美德准则似乎不会得到任何报答。毫无疑问,正义的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合宜一性一,因此它应该得到应归于合宜一性一的全部赞同。但是因为它并非真正的和现实的善行,所以,它几乎不值得感激。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然而,他却履行了特别称为正义的全部法规,并做到了地位同他相等的人们可能适当地强迫他去做、或者他们因为他不去做而可能给予惩罚的一切事情。我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和以牙还牙似乎是造物主指令我们实行的主要规则。我们认为仁慈和慷慨的行为应该施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们认为,那些心里从来不能容纳仁慈感情的人,也不能得到其同胞的感情,而只能像生活在广漠的沙漠中那样生活在一个无人关心或问候的社会之中。应该使违反正义法则的人自己感受到他对别人犯下的那种罪孽;并且,由于对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关心都不能使他有所克制,那就应当利用他自己畏惧的事物来使他感到害怕。只有清白无罪的人,只有对他人遵守正义法则的人,只有不去伤害邻人的人,才能得到邻人们对他的清白无罪所应有的尊敬,并对他严格地遵守同样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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