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95号                          2019-09-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局:

  为推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下称省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基本原则。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量;坚持职责明晰,分步实施,确保省级统筹有序推进;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防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坚持系统谋划,平稳衔接,促进失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省级统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省(自治区)内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统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失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未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提高到市级统筹。

  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提高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用于调剂解决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缺口,保证各统筹地区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政策标准。实行省级统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筹考虑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经办服务能力差异,统一各项失业保险政策,合理确定待遇标准。

  (二)明确责权划分。实行省级统筹,要明确各级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市(地)要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管理,优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三)加强基金监管。已经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有条件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积极推动,加快工作进度,在处理各市(地)原结余基金时,可根据地方实际,采取不同时期结余基金分别上解、分步实施等方法。目前暂不具备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的省份,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合理的省级调剂金筹集比例并逐步提高,加大省级调剂力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推进省级统筹时,要强化基金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基金风险。

  (四)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要求,建成支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统一业务指标、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做好历史数据迁移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部门信息的纵向互联,与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的横向互通、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实现失业保险待遇进卡。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业务流程一体化、服务内容多样化、监管决策智能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省级统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报省级人民政府,力争在2023年底前全面实现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统筹的工作方案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