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印发)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4 点

部门内部核查

10.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原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中,办理进口付汇事前审核、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等变更

许可时提供,证明此前曾获得许可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 号印发)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4 点 、第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内部核查

11.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申请外保内贷履约款结汇或购汇时提供,证明债务人此前曾获得相关外汇许可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印发)附件 2 第二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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