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 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第四编人格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编 继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损害赔偿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附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