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电子送达的效力如何?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受送达人而言,受送达人可以凭税务机关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例如,受送达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可能有《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依照本《公告》,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这些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其他方式送达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根据该文书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受该文书约束;对文书内容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税务机关而言,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并非只要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电子送达。税务机关在送达具体税务文书时可以根据受送达人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受送达人正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将税务文书直接送达其本人,而不是必须要采取电子送达方式。

  五、《公告》如何体现纳税人的自愿原则?

  为了充分尊重受送达人意愿,《公告》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经受送达人同意后对其电子送达。受送达人是否同意,以是否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判断。即:受送达人签订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表明其同意接受电子送达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受送达人不同意签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书》的,税务机关以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六、受送达人如何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方便受送达人办理,《公告》第四条规定了线上、线下两种方式:一是线上签订,受送达人登录特定系统时,系统会自动弹出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根据系统提示确认即可;二是线下签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受送达人签章确认即可,由税务机关将其录入相关系统。

  七、税务机关如何进行电子送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公告》第五条明确税务机关电子送达,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将送达情况自动予以记录。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早知晓送达的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公告》第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在电子送达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受送达人,具体方式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信息化条件等情况确定。同时,《公告》第六条也对受送达人提出了要求,即受送达人应当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八、哪些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公告》第八条明确了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具体包括:一是从文书种类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等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二是从执法类型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等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暂不适用电子送达。

  九、《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