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审查与决定。电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四)发证与公开。电信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依据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开企业许可信息和承诺内容,方便社会监督。

  四、告知承诺后续监管

  (一)举报处理。畅通对虚假申请材料、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违规经营等事项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引导社会力量共治。

  (二)证后检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电信管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三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申请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不需现场检查类承诺事项应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鼓励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三)分类执法。发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发现违反承诺的,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予以相应处罚。

  (四)信用管理。电信管理机构将企业守诺履约情况,统一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以及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记入信息通信违法不良记录库,依法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明确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试点工作安排

  (一)做好试点准备。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政策制定、组织部署等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试点。2019年12月起,正式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依法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和证后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启动信息共享。试点期间,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一体化服务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接后,启动相关信息归集共享工作。

  (四)总结经验做法。试点结束前,组织开展试点总结等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和业务指导,做好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相关许可事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

  (二)加强实施管理。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可操行性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质量。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加强试点宣传工作,使试点地区信息通信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稳妥评估推进。各试点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对试点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群众反映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认真研究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告知承诺审批相关措施,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附件:

  1.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2.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