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9]205号 2019-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方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50%部分,15%由企业所在地分担,35%由各地按增值税分享额占地方分享总额比重分担,该比重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区实际分享增值税收入情况计算确定。具体操作时,15%部分由企业所在省份直接退付,35%部分先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中央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给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及财力状况,合理确定省以下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提高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财政退税压力,确保留抵退税及时退付。
二、关于预算科目设置
自2019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101010136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增设“1010101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科目下增设“101010426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改征增值税;增设“101010427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三、关于退库业务办理
(一)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预算级次按照中央50%、省级35%、15%部分按各省确定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
(二)对自2019年9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相应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四、关于财政调库
增值税留抵退税财政调库,根据地方应调库数额,分别由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监管局发起,统一由省级国库按规定就地办理。其中: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少于应分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中央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财政部监管局通过调库方式按月调为省级。地方应调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上年各地增值税分享比重、省级财政部门垫付部分及留抵退税地方分担35%部分的数额计算。
(一)省级财政部门调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