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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2号                 2019-11-27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海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审批改为备案”2项

  对登记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二、“实行告知承诺”1项

  对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

  三、“优化审批服务”12项

  在全国范围内,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免税商店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

  相关改革事项详细改革信息见附件,办理过程中的具体业务问题,请拨打海关热线:12360。

  以上改革试点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公共场所)

  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5.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涉及食品、饮用水)

  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7.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8.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9.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

  10.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1.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12.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认定

  13.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4.出境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