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示范效应。在技术相对成熟、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突出的行业领军企业。鼓励其先行探索,发展专业化服务,提供行业系统解决方案。引导业内企业积极借鉴、优化创新,形成差异化的融合发展模式路径。

  (三)激发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融合发展活力。发挥中小微企业贴近市场、机制灵活等优势,引导其加快业态模式创新,在细分领域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以国家级新区、产业园区等为重点,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产业集群融合发展。

  (四)提升平台型企业和机构综合服务效能。坚持包容审慎和规范监管,构建若干以平台型企业为主导的产业生态圈,发挥其整合资源、集聚企业的优势,促进产销精准连接、高效畅通。鼓励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适应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需求。加快培育高水平质量技术服务企业和机构,提供优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

  (五)**其他各类主体融合发展潜力。引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以及科研、咨询、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机构,发挥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优势,积极创业创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发挥行业协会在协调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的新型产业联盟。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发展环境。清理制约两业融合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放宽市场准入,深化资质、认证认可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建立消费网络平台产品质量管控机制。加快建立推广适应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应用场景需求的设备、产品统一标识标准体系。研究支持制造领域服务出口政策。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融合发展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研究。依法规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立创新高效协同的两业融合工作推进机制。

  (二)强化用地保障。鼓励地方创新用地供给,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方式,保障两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探索功能适度混合的产业用地模式,同一宗土地上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以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重要性确定。符合产业和用地政策,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宗地可以合并、分割。对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在容积率调整、规划许可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按照商业化原则,向两业融合发展企业和项目提供适应其生产和建设周期特点的中长期融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改革完善人才管理评价制度,探索建立复合型人才评价和职业发展通道体系。完善学科专业体系,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推进产教融合,提升校企合作水平,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和实训基地,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快创新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发挥领军人物重要作用,加快培养引进中高级经营管理、技术技能人才。

  (五)开展两业融合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城市、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融合发展试点,在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工作机制和创新用地、统计、市场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重点行业和领域代表性企业开展行业、企业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可行模式路径,加快行业转型升级,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快出台配套政策和细则,加强业务指导;各地方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推动开展试点,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程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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