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四、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

  (十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认真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发展成果。

  (十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

  (十三)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

  (十四)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整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停止受理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申请。

  (十五)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督促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中央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本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

  (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资委

2019年10月24日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请介绍一下《通知》修订背景。

  答: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从总体上构建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的政策框架体系。同时,国资委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稳步推进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并取得积极进展,为激发企业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高国有股东价值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实施股权激励的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数量和比例仍然存在明显不足。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正向激励工作,作出了一系列的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强化正向激励导向,国资委在*研究、广泛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经由国资委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中央企业执行。

  《通知》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政策完善?

  答:《通知》强化了正向激励导向,加大了授权放权力度,在推动落实中央企业集团主体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股权激励实施的规范性要求。《通知》分别从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支持科创板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等四方面对中央企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做出制度上的完善。

  《通知》强化正向激励导向,请问在内容上有哪些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