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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人社部发[2019]115号 2019-10-28
人社部发[2019]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群众企业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再取消42项由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现予以公布。相关证明材料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取消。
附件:
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附件1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证明用途依据取消后办理方式 1工作人员的学历证明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开展业务备案,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设立分支机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2005年3月22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通过网上核查或根据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直接查询。 2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五条。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抢救证明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项。不再提交。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提交原件即可。 5《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材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1号 2018年12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不再提交。 7工亡职工配偶未再婚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项。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健在证明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9月23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四条第五项。改为告知承诺制,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9企业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一项。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0企业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七条第二项。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1企业信息变更证明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条第二项。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备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新参保申报、职工基本信息变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按照“五证合一”改革要求,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业务协同,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同时,企业可通过网上平台自助填报有关信息。 13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19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有关规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可核查单位注册社保账户信息。《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4月28日公布废止。 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改为告知承诺制或部门间信息共享。 附件2 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取消清单 序号证明用途依据取消后办理方式 1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申请更正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附件1《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不再提交。 2职业资格证书(含《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原件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申请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第八项。 不再提交。 3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申请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第四条。不再提交。 4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附件3。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5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企业申请办理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规定。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6认定工伤决定书申领工伤待遇《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有关规定。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7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须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