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变更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对外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变更手续的具体流程等。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作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方法、剩余财产分配方法等,在合营、合作期限内可以继续按照约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台湾同胞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事项,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华侨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本条例是外商投资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征求意见稿起草牢牢把握这一立法定位,适应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实际需要,严格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在外商投资法的框架内,明确和细化法律的有关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支撑。

  二、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5章、45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的基本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规定国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积极促进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依法可以与中国的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的具体含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办理机关、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一章)

  (二)投资促进。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征求意见稿对下列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听取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商会等方面的意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的行业、领域、地区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平等适用强制性标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外商投资指引的编制等。(第二章)

  (三)投资保护。为加大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具体情形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根据法律以外的依据实行征收或者征用。二是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保护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三是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四是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的建立及其职责、运行等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章)